开远:出台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 43种情形将被追责

发布时间:2018-11-17 07:50:47   来源:红河州纪委

近日,开远市出台《开远市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。《办法》按照党政同责、分级负责,各方协同,工作到户,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,构建了责任清晰、各负其责、失责必究、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。

《办法》包括总则、责任追究情形、责任追究方式、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和程序、附则5个方面共17条。

《办法》明确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,即承担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市级挂钩领导、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、政府(办事处)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,行业主管部门,挂包单位,帮扶干部,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以及村(组)干部7个层级。并对7个层级在脱贫攻坚政策贯彻落实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、精准帮扶、脱贫成效、脱贫攻坚项目管理、扶贫资金管理等方面应追究责任的43种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的罗列。

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通报、诫勉问责、组织处理、党纪政务处分等,既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同时,还将临时聘用人员纳入追责范围。

《办法》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,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,按照管理权限,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;市管科级领导干部(含非领导职务)的责任追究由市纪委市监委、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;科级以下干部(含村干部)的责任追究,移送相关乡镇(街道)以及有关部门具体实施;省州定点帮扶单位下派的扶贫工作队员,报有关上级管理部门、定点帮扶单位处理。

获取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后,由市纪委市监委、市委组织部、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、程序进行审查调查核实,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追究。(高丽娜)